一、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?
(1)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。如证人身患疾病的。
(2)因路途遥远,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。“路途遥远”与“交通不便“须同时满足。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,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。
(3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。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。
(4)其他有正当理由
不能出庭的。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,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,经法院审查核实后,也可以不出庭作证。证人不出庭并
不意味着证人不作证。证人不出庭作证时,就必须通过其他方法来调查证人证言。原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证人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来作证。二、哪些人需要出庭作证?
(一)公诉人、当事人或者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
法律授权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享有一定的程序处分权,即只要控辩双方未对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异议,则书面证言亦可使用。
(二)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
只有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人、关键证人,才需要出庭作证。根据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得知,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目击案件的发生,是案件主要甚至唯一的证人,对于印证其他可能定案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等。既包括单独影响定罪、量刑,也包括既影响定罪,也影响量刑。
(三)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
立法上设立证人出庭制度的目的,还在于确保法庭核实证据、查明案情,作出正确的判决。因此,在哪些证人应当出庭的问题上,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自当享有一定的裁量、酌处权。
综合上面所说的,证人不出庭作证但对于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的,但对于证人不能出庭也是有法定的条件,一般只有身体原因,或者是交能不便,以及还有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才能不出庭,所以,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。